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发布时间:2017-08-09

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

区水务局网址:http://www.luzhongdianqi.com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利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实施机关

    朝阳区水务局

办理科室

    朝阳区水务局规划计划科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4)替代措施报告(采取的保证原水利工程效能的临时措施及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措施) 

   5)替代措施报告的专家审查意见; 

   6)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每份材料盖申请人章,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审查内容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审查标准

   1)因工程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2)符合该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3)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4)临时工程及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6)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签订了有关协议。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10-85970835